5月23日)2021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真题模拟题精选

作者: 企鹅电竞在线网络直播 发布时间: 2024-05-19 14:09:27

  1. 生物克隆技术是利用技术配方在体外受精并完全发育为生物个体的过程。( )

  【答案】B。解析:克隆技术即无性繁殖技术,因为它不需要雌雄交配,不需要和卵子的结合,只需从动物身上提取一个单细胞,用人工的方法将其培养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雌性动物体内,就可孕育出新的个体。故本题判断错误。

  第一次科技革命(工业革命)开始于18世纪60年代,以牛顿力学体系为基础,始于纺织工业,并依靠蒸汽机的改良和使用,使人类社会进入了蒸汽时代。

  第二次科技革命(工业革命)开始于19世纪70年代,电的发明和使用是其主要特征,使人类社会进入了电气时代。

  第三次科技革命始于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本次科技革命出现了以原子能、电子信息技术、航天技术、生物工程为代表的一系列高新技术,将人类带入了信息时代。

  3.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能见到“加碘食盐”“高钙牛奶”“富硒茶叶”“含氟牙膏”等商品,这里的“碘”“钙”“硒”“氟”应理解为( )。

  【答案】A。解析:“加碘食盐”“高钙牛奶”“富硒茶叶”“含氟牙膏”中的“碘、钙、硒、氟”都是含有该种元素的化合物。因此,此处应理解为元素。故本题选A。

  【答案】A【解析】晋·葛洪《神仙传·麻姑》里写到:“麻姑自说云;接侍以来;已见东海三为桑田。”据此可知,沧海是指东海,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东海是泛指,并非目前我国地理中所指的东海。故正确答案为A。

  5. (单选题)春节快到了,张三想偷点钱回老家过年,于是悄悄到一家属楼附近暗查,正好从该家属楼走出几个派出所民警,于是张三溜走了,张三的行为()。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注意区分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如下图所示.是否着手实行是区分两阶段的关键点.

  A项:正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干中,张三悄悄到一家属楼附近暗查,属于犯罪的准备工作,是犯罪预备。

  B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题干中,张三悄悄到一家属楼附近暗查,并未着手实行犯罪,故不属于犯罪未遂。

  C项:错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很大效果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张三还未进行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过程中”这一要件;张三是由于发现民警所以放弃,不符合“自动放弃”这一要件。

  D项:错误,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题干中,张三悄悄到一家属楼附近暗查,属于犯罪的准备工作,故不属于犯罪既遂。

  6.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务首先应( )。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A项正确,题干中强调的是“首先”,依据法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B项错误,“直接”的说法错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当没有侵害人时,最终是上缴国库。

  C项错误,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7. (单选题)( )是指公司借助网络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特殊的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A项错误,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br]

  B项错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盈利与增长。

  C项错误,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还有一种更广泛的概念,泛指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移动网络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D项正确,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特殊的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8. (单选题)孙某在某餐馆就餐,因小事和旁边的郑某产生口角冲突,继而打斗,餐馆老板见状并未出面制止。郑某拿起酒瓶向孙某砸去,结果砸中了孙某旁边的周某,周某头部被砸伤,则周某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

  【答案】C【解析】首先,郑某拿起酒瓶向孙某砸去,结果砸中了孙某旁边的周某,郑某作为侵犯权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周某的医疗费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对应的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餐馆老板应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其应制止打斗行为而不制止,导致郑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能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对应的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